北京地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试简介)

北京地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试简介)

根据《人事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文件精神,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要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北京市决定从2002年开始,在组织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的同时,进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

一、组织领导

北京地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统一领导,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试内容和方式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采取科目模块化设计,每一科目(模块)单独考试,考试科目(模块)暂定为13类。

考试采用上机操作的方式。每个科目(模块)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模块)合格证。

三、培训和考试安排。

北京地区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进行一次。

四、北京市有关计算机考试的政策

(一)北京市所属单位(含委托本市代评的中央所属单位,下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考试要求,仍按《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0]111号)及《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文件执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取得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取得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 具体免试条件见以上两个文件。

(二)在两种考试并行期间,北京市所属单位人员,既可以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也可以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还可以同时选择两种考试的不同类别模块(不得选择两种考试的同一类别模块)。两种考试合格证在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均有效。

五、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各自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范围和模块数量,按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报考条件

1.在京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所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各自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范围和模块数量,按属地原则参加北京市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2.考试者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同时为社会其他人员提供考试服务。

3.北京市所属单位(含委托本市代评的中央所属单位,下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考试要求,仍按《关于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0]111号)及《北京市人事局关于简化职称评聘程序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京人发[2003]37号)文件执行。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取得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取得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具体免试条件见以上两个文件。

4.在两种考试并行期间,北京市所属单位人员,既可以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也可以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还可以同时选择两种考试的不同类别模块(不得选择两种考试的同一类别模块)。两种考试合格证在参加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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