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免费,充分地体现了自由、互助的互联网精神;它好用,下载电影、甚至是电视连续剧方便、快捷;它是一种网络共享方式,下载文件的人同时也是文件提供者,下载的人越多,速度就越快;它让绝大多数普通网民欣喜异常,也让一部分企业和机构头痛不已。
它就是BT下载,许多人俗称“变态下载”。单单凭后一个有着绰号意味的词语,无论它是褒义还是贬义,无论是用过还是没用过它的人,听过一次之后,肯定会对它印象深刻。而用过一次之后,很可能就会爱上它了。
一系列的事件让人难以兴奋。先是2005年11月7日,香港38岁无业男子陈乃明成为“全球第一个使用BT技术被起诉侵犯版权法并被判刑的人”,随后在11月15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分会向22名利用点对点技术非法交换音乐档案人士提出民事索偿,预计每名侵权者将被索偿3000欧元。
无论从物理角度还是心理角度,香港发生的事情距离内地并不遥远。被称为网民“至爱”的BT下载在国内会不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它还能不能成为人们手中的完美工具?它的问题到底在哪里?
“跪求种子!”在一个BT下载网站的论坛中,小姬郑重地写下了这个标题。
小姬的一部老片子《勇敢的心》已经在网上BT了90%多,突然没“种”了,下载进行不下去了,目前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用最短的时间找到愿意做“种子”的人。于是他跑到论坛上“跪求”了一个多星期,又等了十多天,才算是把最后这点弄下来。
“BT呀!”看到不错的片子,小姬首先高喊,而且回家之后一定立即着手实施。小姬本来是狂热的碟迷,收藏大量经典影视作品,但自从家里的上网条件终于升级到了ADSL包月之后,周围卖盗版DVD的地摊儿上基本上再也见不到其踪影了。他如此形容自己的BT生活:“1兆ADSL包月、250G硬盘、24小时开机,这就是我理解的BT。”
小姬满嘴跑的“BT”,全称叫做Bit torrent,中文直译是“比特流”,它是2001年才出现的点对点(P2P)文件传播系统,之后得到不断的改善,到近两年,已经成为最流行的一种P2P软件。BT由美国加州一名叫Bram Cohen的程序员开发的,是一种多点共享协议和软件,在技术上,BT把文件分割成许多小块,当一个用户下载了某一小块时,它就会立即把这一小块上传给其他用户。因此,所有的用户在下载的同时,也在把自己已下载的部分上传给他人。BT的这种工作原理,使得做“种子”的用户只需少许带宽,就可以把大文件共享给大量的下载者。
BT正是因为其具有的多用户、高速度等特点,深受广大网络用户爱戴。然而针对它的种种争议也一直在进行,直到2005年11月7日,香港特区法院以分发侵权物品、损害版权持有人的罪名正式判处陈乃明3个月监禁之后,人们的关注才达到一个高潮。
3个BT种子=3个月监禁
陈乃明成为“全球第一个使用BT技术被起诉侵犯版权法并被判刑的人”。
随着香港屯门裁判法院的判决,长久以来流动在互联网法律冰层下的与BT内容版权相关法律问题终于浮出水面。
尽管从日剧、韩剧到好莱坞大片,网络上的BT资源可以说是“应有尽有,不应有的也尽有”,完全可以从最大程度上满足“小姬们”的需求。但版权问题一直是所有的网络用户绕不开的障碍。
虽然香港法院宣布使用BT技术进行网络影视作品的传播构成侵权,但目前国内外法律界对此还有颇多争议。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张玉瑞研究员表示,从保护知识产权的角度看,没有取得授权的随意分发,无疑是侵权者。但当前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规主要是实物层面的比较多,互联网方面的有详细规定的不是很多。
陈乃明上传种子供大家下载,是一种主观故意行为。同时,种子发布在网上后,面向的是不确定的任何人,也就是说任何使用BT软件的人都可以从这个种子下载,那么传播行为就被无限地扩大化,加上BT技术可以多人同时相互提供下载服务,所以会迅速扩大接收的用户层面。这样就已经构成未经授权而对外界传播,造成侵权行为。
BT侵权:国内没有明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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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