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网络盗窃案。4名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技术,编制“木马”程序侵入用户电脑,截取用户网络银行账号及密码,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平分,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四年,并处或单处罚款金。
2004年2月,被告人唐某要求被告人余某编写“木马”病毒程序,并合谋用“木马”病毒程序盗取他人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窃取他人网上银行账户内存款平分。后唐某将余某编好的“木马”病毒程序传给被告人小斌,合谋用该程序窃取他人存款并约定按四六的比例分成。小斌将“木马”病毒程序捆绑在多个网站上传播,截取他人网上银行账号和密码后传交唐某。唐某收到小斌截取的信息后,将他人账户内存款转入余某在浙江省宁波市工商银行以“周忠舫”假名开设的账户内,由余某从该账户内提取存款,3名被告人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2004年4月,被告人余某、唐某、小斌采用上述作案手段,先后4次将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储户应某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7400元转入“周忠舫”账户内,余某从账户内提取人民币11860元,被告人余某按比例分得人民币5930元,被告人唐某按比例分得人民币2372元,被告人小斌按比例分得人民币3558元。被害人应某发现账户内存款被盗后向九江市公安局报案,追回“周忠舫”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40元。
2004年4月23日,被告人小斌用“木马”病毒程序窃取河南省南阳市工商银行储户被害人刘一正的网上银行账号、密码,并提供给被告人贺某使用。被告人贺某明知被害人刘一正的网上银行账号、密码是小斌从网上窃取的,仍在网上虚拟卖家为“孤独剑”、买家为“就是有钱”,在网站进行虚假的网络游戏装备交易,并通过B2C网络中介商划转被害人刘一正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30元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唐某、小斌、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木马”病毒程序自动进行键盘记录,秘密截取他人银行账号、密码,从而窃取他人网上银行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4名被告人在网络上实施的盗窃犯罪具有较强的预谋性、计划性、隐蔽性,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威胁到金融安全和网络安全,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最后判处4名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半至四年,并处或单处罚款金。